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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二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不服济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行立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审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请求依法撤销济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行立字第9号民事裁定,予以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对济宁**生委、济宁市某医院卫生行政强制提起的诉讼,其诉求济宁市某医院强制性对其实施治疗行为,是法律授予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诊疗权,是出于医学需要的诊疗行为。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罗**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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