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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有限公司与邹城**监督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城**监督局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见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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