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城**监督局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见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谢**与邹城**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孟**与邹城**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嘉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1
山东海**限公司与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微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邹城市**限责任公司与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申请赔偿共同赔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