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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金乡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原告王**的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2011年4月13日作出的金政信复字(2011)第01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违法、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确认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2011年8月25日作出的金政信复字(2011)第02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王**以金乡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其请求的内容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济宁**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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