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兵诉被告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行政赔偿一案,认为被告直属一大队所作出的第119085534824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通过其它方式解决该行政争议,于2013年1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