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岱费征字(2012)第3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李*进行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已履行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