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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岱费征字(2012)1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王**进行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已履行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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