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威散缴字(2012)65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通知书,该通知书决定:对威海锦**有限公司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912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912元及滞纳金1193元,共计17105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威海锦**有限公司的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13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