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日**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照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郭**与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日照**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焦**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丁**与日照市**港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日照**限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山东明运**日照办事处与日照**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正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卢**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高明发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