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日照**限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日照**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东行执审字第4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人社监理字(2013)第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自动缴纳了拖欠的全额工资款4020元,并缴纳了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执审字第40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