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厉**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厉**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东行执审字第14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费征字(2014)第02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自行到申请执行人处全额缴纳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并缴纳了执行费13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执审字第145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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