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6月16日,本院收到李**的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德州市文广新局补发其应得工资补贴4214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德州**理处系德州市文广新局下属事业单位,起诉人李**作为德州**理处退休人员,其所诉事项属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问题,根据**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u0026ldquo;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u0026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u0026ldquo;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像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u0026rdquo;。因此,起诉人李**应先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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