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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德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行政没收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王**被限制人身自由,王**的妻子王*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于2013年2月4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3月12日,本案恢复审理,随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德州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姚*、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和被上诉人德州市公安局均认可涉案资金为王**、李**等人的合伙资金,原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德州市公安局没收了王**的资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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