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行立裁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原审法院未组成合议庭对原告起诉进行审查,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行立裁字第4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乐陵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