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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冠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不服被告冠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年第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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