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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洪**等与阳谷县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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