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6月24日,本院收到李**、李**、李**、李**的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依法撤销乐陵市人民政府、乐陵**理局为李**、关静颁发的鲁房权证乐**u0026times;u0026times;号、鲁房权证乐**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本案中,各起诉人起诉的主要理由是在其母亲李**去世后财产没有分割继承的情况下,乐陵市人民政府、乐陵**理局为第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程序违法,因此各起诉人应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李**、李**、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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