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临沂**限公司因诉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郯城县人民法院(2014)郯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限公司以与一审第三人刘**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临沂**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临沂**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