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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杨*海诉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沂**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沂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杨*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海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上诉人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同意杨*海撤回起诉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准许杨**撤回起诉;

三、撤销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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