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上诉人王*诉其工伤认定不予受理一案,不服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菏开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李*、贾**,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白庆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菏开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