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成武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成武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孟**、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成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