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菏泽**护局与郓城县**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菏泽**护局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郓城县**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环境保护局称: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菏环罚字(2013)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1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被执行人郓城县**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万元及每日加处3%罚款。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菏环罚字(2013)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送达回执及快递详情单;3、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5、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6、调查询问笔录;7、菏环监字(2014)01号《监测报告》;8、行政处罚催告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未提出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在申请执行人菏泽**局环保专项行动中,经取样监测,发现被执行人郓城县**有限公司外排废水中COD浓度189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50MG/L的2.78倍。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向被执行人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后,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的行为属超标排污,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作出菏环罚字(2013)30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2万元罚款。菏环罚字(2013)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仍未缴纳罚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菏泽**护局具有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菏环罚字(2013)30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了监测、调查询问、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等义务,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履行。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催告,仍不履行,菏泽**护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郓城县**有限公司应当缴纳罚款2万元及加处罚款,限被执行人接本裁定书后5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执行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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