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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成武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纠纷复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成武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成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批复一案,定**民法院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定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菏行终字第107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不服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刘**申请称,被申请人成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0)26号文件违法,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却认定撤销会导致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没有任何根据,该行政行为严重违法,群众利益受到严重侵犯,撤销该违法行为不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土地行政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成武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被申请人对涉案土地早已拆迁完毕,只有申请人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被申请人已经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一旦撤销案涉批复将会导致几百户等待回迁的群众无法安置,带来无法估量的社会问题,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广大回迁户的利益,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成武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原审第三人不是适格当事人,一审时再审审请人对此也予以认可,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本案中,一是撤销被诉土地批复将导致被申请人成武县人民政府与山东成**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不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或者赔偿责任,政府责任的承担将转化为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二是利用批复所涉土地的振兴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已基本完成,涉及群众几百户,且绝大部分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正等待回迁;三是成武县人民政府将振兴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作为重点项目建设,改变了城市环境,改善了居民居住条件,是城市建设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因此,鉴于被诉土地行政批复存在违法情形,申请人诉请撤销,理应支持,但是撤销涉案批复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原审法院确认涉案批复违法并责令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再审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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