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万京鹏诉被告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莱芜市莱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莱芜市雪野旅游区计划生育局与张*、孔**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莱芜市雪野旅游区计划生育局与杨**、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莱芜市莱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康*、陈**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莱芜市莱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赵**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韩**与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孟**与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莱芜市莱城区口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薛某某、李**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薛某某、解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