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与莱芜**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万京鹏诉被告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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