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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董**退休金行政发放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董**退休金行政发放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发放退休金,补发停发期间的退休金,一审没有查清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何时停发董**退休金,董**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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