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董**退休金行政发放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发放退休金,补发停发期间的退休金,一审没有查清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何时停发董**退休金,董**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