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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不服平顶**民法院(以下简称平**中院)(2015)平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向平**中院起诉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平顶山人社局),请求判令平顶山人社局更正(更改)张**档案中确实存在错误的年龄。

一审法院认为

平**中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因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未予立案向平**中院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但张**所诉平顶山人社局更正(更改)张**档案中确实存在的错误年龄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平顶山人社局拒不更正张**档案中错误年龄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上诉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平顶山人社局更正上诉人档案中的错误年龄,依法为上诉人办理退休事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内部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对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依法不能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张**认为其档案年龄存在错误,依法可以请求有权机关予以更改(更正);平顶山人社局是否更正(更改)张**档案中的年龄,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项,属于依法可诉的行政行为;平**中院认为“张**所诉平顶山人社局更正(更改)张**档案中确实存在的错误年龄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顶**民法院(2015)平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平顶**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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