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因郑**申请其公开政府信息,不服许昌**民法院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许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中,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郑州市人民政府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承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