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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郑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因郑**申请其公开政府信息,不服许昌**民法院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许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中,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郑州市人民政府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承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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