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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侯**与长**民法院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案决定书

案件描述

赔偿请求人侯长海、侯**因重审无罪申请长葛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许昌**民法院作出的(2000)许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以长葛市人民法院应赔偿其二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押金及利息等各项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许昌市**偿委员会(2000)许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部分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指令许昌市**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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