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起诉舞钢市八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八台镇政府)侵犯房产权一案,不服平顶**民法院(2014)平行立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金*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马金*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原审法院以没有提供八台镇政府没收财物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的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金*起诉要求确认八台镇政府没收其财物的行为违法,现未提交证据证明八台镇政府有没收其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故本案缺少相应的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马金*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马金*如有证据证明八台镇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行政侵权行为,可另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综上,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