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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振方、马太山、张**与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石振方、马太山、张**因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一案,不服开封**民法院(2015)汴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振方、马太山、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做出龙政(2015)47号文撤销其(2014)1号及被诉(2015)2号专题会议纪要,上诉人石振方、马太山、张**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和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石振方、马太山、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石振方、马太山、张**撤回本案起诉;

二、准许石振方、马太山、张**撤回本案上诉;

三、撤销开封**民法院(2015)汴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石振方、马太山、张**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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