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七区政府)未支付征地补偿费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4)郑*初字第2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向本院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