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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与河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因诉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3)郑*初字第1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王**、王**,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郑州**民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2月22日,王**、王**及案外人王**、王**等人因不服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2007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2008)118号),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过程中,河南省人民政府收到多个申请人签字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为确认撤回复议申请是否系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河南省人民政府逐一进行签名核对。在核对王**、王**签名时,经多次联系,未见到二人,河南省人民政府遂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豫政复中(2011)71-72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同年5月6日送达王**、王**。

一审法院认为

郑州**民法院一审认为:王**、王**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已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豫政复中(2011)71-72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并予以送达,故王**、王**启动的行政复议案件尚出于行政复议程序中。对河南省人民政计正在复议程序中的案件,王**、王**又以其不履行复议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的,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该案件已经受理,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王**、王**所提出“被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过两年零九个月仍未作出复议决定,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的理由确实有一定道理。但鉴于目前对中止的时间等情况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将以司法建议的方式敦促河南省人民政府积极履责。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郑州**民法院作出(2013)郑*初字第180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王**、王**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王**、王**对该行政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一审法院以“目前对中止的时间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上诉人的合法诉求不当。既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就不能作出中止行政复议决定,就应当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改判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答辩称:王**、王**及案外人王**等人因不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2007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2008)118号),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期间,被上诉人收到多个申请人签字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为确保系真实的意思表示,被上诉人逐一核对。王**、王**经多次联系,未能见到,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豫政复中(2011)71-72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2月22日,王**、王**因不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2007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2008)118号),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期间的2011年4月26日,该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复中(2011)71-72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距王**、王**于2013年11月29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河南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已两年零七个月有余,法律、法规对中止的期限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时间之长未作出行政复议结果,王**、王**的诉请有一定的正当性,一审法院将以司法建议的方式敦促河南省人民政府积极履职,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尚在程序中,王**、王**又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即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2007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2008)118号)进行行政复议,王**、王**的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一审行政裁定驳回其起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郑州**民法院(2013)郑*初字第180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王**上诉,维持郑州**民法院(2013)郑*初字第180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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