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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商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谭**诉被申诉人商丘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商丘**民法院(2007)商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谭**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作出(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91号行政裁定,裁定提审本案。申诉人谭**及委托代理人刘*、刘*,被申诉人商丘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商丘市公安局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内容为:谭**因非法拼装车辆,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依法没收的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农历1996年10月,黄**请王**、吕*等人拼装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其车架号是按永**建公司因事故报废的豫N—31111号红色桑塔纳轿车上的号制作的,后通过公安局车管所的祝**按原豫N—31111号车牌丢失,申报了豫N—31325车牌照。2000年3月28日,黄**以40000元将该车卖给郑*。2000年5月1日,郑*又以47000元将该车卖给谭**。2001年4月24日,该车被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扣押。2002年6月12日,商丘市公安局作出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谭**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商丘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谭**购买的豫N—31325号红色桑塔纳轿车属拼装车辆,认定事实证据充分。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正确。商丘市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谭**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谭**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商梁*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商丘市公安局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的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商丘**民法院(2002)商梁*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发生效力后,谭**向商丘**民法院提出申诉。商丘**民法院再审认定的事实除与将“拼装”两字改为“组装”外,与该院(2002)商梁*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该院认为,商丘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谭**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商丘**民法院于2006年5月23日作出(2006)商梁*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2002)商梁*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和被诉的商丘市公安局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

商丘市公安局不服,向商丘**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查认为,商丘市公安局作出被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此撤销该处罚决定是正确的。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再审认定该车属“组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商丘**民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2006)商行终字44号行政裁定,裁定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6)商梁*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认定,农历1996年10月,黄**请王**、吕*等人装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其车架号是按永**建公司因事故报废的豫N-31111号红色桑塔纳轿车上的号制作的,后通过公安局车管所的祝**按原豫N-31111号车牌丢失申报了豫N-31325号车牌照。2000年3月28日,黄**以40000元将该车卖给郑*。2000年5月1日,郑*以47000元将该车卖给谭**。2001年4月24日,该车被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扣押。商丘市公安局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没收该车的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商丘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谭**告知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该院认为,商丘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谭**告知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其作出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该处罚决定认定谭**的桑塔纳轿车属拼装车辆,缺乏《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拼装车辆的证据。该院作出的(2002)商梁*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认定谭**使用的车牌照为豫N-31325号红色桑塔纳轿车属拼装车辆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7)商梁*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该院(2002)商梁*初字66号行政判决和被诉的商丘市公安局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商丘市公安局不服该行政判决,向商丘**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谭**购买的车牌号为豫N-31325红色桑塔纳轿车属拼装车辆外,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7)商梁*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该院认为,商丘市公安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谭**购买使用的桑塔纳轿车属拼装车辆,证据确实充分。商丘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谭**告知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听取谭**的陈述和申辩,其作出被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7)商梁*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原审行政判决认定谭**购买使用的桑塔纳轿车属拼装车辆主要证据不足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商丘市公安局所提撤销再审判决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商丘**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商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7)商梁*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维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7)商梁*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谭**不服该行政判决,向商丘**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谭**仍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诉,其主要理由为:(一)商丘**民法院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拼装车辆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没有证据证明豫N-31325红色桑塔纳轿车使用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及零配件,也没有任何部门鉴定为报废车辆。2、被申诉人提交的李*、吕*、黄**等人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诉人多次提出上述人员出庭作证,可上述人员非但没有到庭,反而下落不明。3、上海**北维修站和淮**维修站出具的证明,只证明两站出售过车架和发动机,但不能证实车架和发动机是报废车辆上的,更不能证实用在豫N-31325红色桑塔纳轿车上。4、商丘市公安局既然认定该车为拼装车,依法应予没收,但该局工作人员却开该车上路并将该车转卖给他人。(二)商丘**民法院行政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诉人商丘市公安局答辩称:谭**引用2001年6月16日**务院公布施行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确定本案拼装车辆的标准不当,因为该办法对1996年底拼装本案车辆的行为无溯及力。本案应参照1996年《**务院对非法拼(组)装汽车与摩托车通告的批复》的规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19日,商丘市公安局为车主吴**的红色上海桑塔纳轿车初次登记并发牌证,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号牌号码豫N-31325(小型轿车),出厂日期95年12月,转向形式方向盘,发动机号632609,车架号032053。2000年5月1日,该车几经转让后,谭**从郑*手中购买号牌号码豫N-31325红色上海桑塔纳轿车。2001年4月24日,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豫N-31325(谭**之子谭*驾驶)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为由,作出№004332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暂扣机动车和滞溜机动车行驶证)。谭**、谭*对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请求撤销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004332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及赔偿损失。2002年8月12日,商丘**民法院作出(2002)商梁*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004332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确认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扣押豫N-31325桑塔纳轿车的行为违法。同日,商丘**民法院作出(2002)商梁*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裁定中止谭**、谭*请求赔偿部分案件审理。商丘**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行政强制措施期间,商丘市公安局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谭**不服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遂向商丘**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商丘市公安局于2002年10月27日作出公()行决字(2002)第0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谭**因使用拼装车上路,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没收拼装车辆的处罚。谭**对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也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商丘市公安局公()行决字(2002)第0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还查明: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先暂扣、商丘市公安局后没收的豫N-31325红色上**纳轿车和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滞溜的豫N-31325红色上**纳轿车行驶证,现均不知去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商丘市公安局作出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有法定职权。商丘市公安局以“谭**因非法拼装车辆”的事实而作出被诉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但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非法拼装车辆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非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商丘市公安局作出的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无职权依据。

二、商丘市公安局作出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谭**非法拼装车辆的事实是否清楚。根据**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拼装车辆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对报废汽车标准我国也制定了规范。豫N-31325红色上海**车系1996年4月19日经商丘市公安局车管所检验合格,初始登记并发牌证,该车的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在登记时均未认定来自报废汽车。商丘市公安局作出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所提交的李*、吕*、黄**等人的证人证言和上海**北维修站、淮**维修站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均不能证实豫N-31325红色桑塔纳轿车系谭**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商丘市公安局也未提交2000年5月1日谭**购买该车至2001年4月24日该车被暂扣期间,谭**拼装豫N-31325红色桑塔纳轿车的证据。商丘市公安局作出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行政判决认定豫N-31325红色桑塔纳轿车为拼装车辆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三、商丘市公安局作出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据2001年6月16日**务院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还是应当参照1996年《**务院对非法拼(组)装汽车与摩托车通告的批复》的规定。商丘市公安局作出的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依据2001年6月16日**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商丘市公安局因谭**不服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辩时,依然依据**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之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商梁*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商丘**民法院作出(2006)商行终字第44号行政裁定、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商梁*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和商丘**民法院作出(2007)商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中商丘市公安局均称,应适用**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丘市公安局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时,**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6月16日公布施行。商丘市公安局在本院再审答辩时却称“本案应参照1996年《**务院对非法拼(组)装汽车与摩托车通告的批复》的规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且商丘市公安局作出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规错误。

四、商丘市公安局作出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商丘市公安局在作出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谭**告知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听取谭**的陈述和申辩,其作出被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

综上,商丘市公安局作出公()行决字(2002)第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无职权依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商丘**民法院(2007)商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改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7)商梁*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依法维持。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民法院(2007)商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

维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7)商梁*再字第

2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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