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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公司第四工程处与濮**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决定书

案件描述

赔偿请求人濮阳**营公司第四工程处以违法保全为由申请濮阳**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濮阳**民法院(2013)濮中法赔字第1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濮阳**营公司第四工程处以其与濮阳**民法院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濮阳**营公司第四工程处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濮阳**营公司第四工程处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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