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u0026times;u0026times;因不服平顶**民法院(以下简称平**中院)(2015)平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5月20日,秦u0026times;u0026times;向平**中院起诉称,1968年5月份河南省政府下达一个文件,指示当时临汝县政府人员在5月19日夜晚约凌晨1时左右,侵犯原告之父秦u0026times;住宅,实施抄家、抓人,抢走秦u0026times;现金及物品,并暴力殴打秦年致残,需要护理达30多年。请求依法追究汝州市政府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判令汝州市政府赔偿秦u0026times;生前误工费5306499.999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27354.95元、护理费312000元、家庭未成年人生活费189010元、伤残等级赔偿金13796893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

平**中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分别颁布实施于1990年、1995年。本案中,秦u0026times;u0026times;所诉事项发生于1968年,系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依据《最**法院关于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对该案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秦u0026times;u0026times;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秦u0026times;u0026times;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秦u0026times;u0026times;上诉称,当时临汝县政府(现汝州市政府)人员夜晚侵入民宅,侵犯公民的家庭财产权和人身权,是违法行为。根据立法法第84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判权限范围。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汝州市政府进行行政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秦u0026times;u0026times;的起诉状,秦u0026times;u0026times;起诉的行政行为为临汝县政府于1968年5月19日夜晚侵入秦年住宅、实施抄家、抓人、抢走秦u0026times;现金及物品并暴力殴打秦年致残的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自一九九〇年十月一日施行,对于秦u0026times;u0026times;起诉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秦u0026times;u0026times;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综上,秦u0026times;u0026times;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