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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土地补偿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4)郑*初字第3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向本院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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