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与南**民法院错误查封、扣押国家赔偿决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南阳市**偿委员会(2012)南法委赔字第7号赔偿决定,对二申诉人与被执行人王*对“汉白玉镶嵌工艺画《清明上河图》”是否存在共有关系,对该工艺画查封、扣押期间的保管、保养责任,对申诉人提出的查封、扣押期间该工艺画的贬值损失是否属于直接损失以及南召县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南阳市**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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