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申诉人殷**提出的违法保全、违法司法拘留的赔偿请求,驻马店**赔偿委员会审理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驻马店**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李**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争议案行政赔偿判决书
李**与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案行政裁定书
杨**与商丘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行政判决书
潘**与光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判决书
张**与光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判决书
于**与何**、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案行政判决书
王**申请郑州**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
张*、孙**申请泌**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
马**等申请郑州**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一案
王**申请镇平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