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诉人泌**民法院和张*、孙**因错误执行赔偿一案均不服驻马店**赔偿委员会(2013)驻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分别以不应赔偿收益损失和应当按照房屋现价予以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错误执行遭受损失的,有权依法获得国家赔偿,但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驻马店**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3)驻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对张*、孙**在泌阳县人民法院违法拍卖程序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请求的赔偿事项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及是否应予国家赔偿,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指令驻马店**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