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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与宜阳县人民政府及宜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樊**因与宜阳县人民政府及宜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洛阳**民法院作出的(2009)洛行终字第9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申请人宜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吕**、张**,被申请人宜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乔**、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的洛阳**民法院(2009)洛行终字第98号行政赔偿判决确有错误。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民法院(2009)洛行终字第98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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