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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拆迁许可证一案

审理经过

李*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拆迁许可证一案,不服新乡**民法院作出的(2008)新行初字第3432-1号行政裁定,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李*,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郑**迁办)的委托代理人杜**,被上**地产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10月2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为郑**产集团颁发“郑拆许字(2006)第03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新乡**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拆迁区域的拆迁户,与其在同一拆迁地区范围内的马**等被拆迁户对郑州市拆迁办为郑**产集团核发拆迁许可证不服,曾向郑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拆迁许可证,该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马**等拆迁户的诉讼请求,郑州**民法院200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7)郑行终字第236号等判决维持了原判。本案李**诉的行政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并作出终审判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其起诉。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该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驳回李*起诉。

李*上诉的主要理由和请求: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函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文,一审未对此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郑**(2007)135号《关于对铭功路东、太康路南老坟岗地区办理拆迁手续的意见》不应当作为证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拆迁许可证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

郑州市拆迁办答辩称:颁发拆迁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郑州市两级法院已经审理,一审驳回起诉正确。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郑**产集团答辩意见与郑州市人民政府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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