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马**诉郑州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诉郑州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案,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28日作出郑*(赔偿)字[2008]02号行政赔偿决定书。马**不服,向郑州**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豫行辖字第0010号行政裁定指定许昌**民法院管辖,该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许行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马**不服,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的委托代理人杨本州、张国法,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民法院(2009)许行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二、发回许昌**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