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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因不服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安阳**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安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汇源**公司不服,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汇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安阳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杨**、侯**,一审第三人内黄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李**,一审第三人内黄县**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孔**,一审第三人孙**、孔**、岳**、李**、孔**、孔**、孔**、李**、孔**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及孔**、李**、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包装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汇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省**限责任公司撤回不服安阳**民法院(2008)安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的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25元,由上诉人河**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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