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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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