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原告刘**要求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登封市**有限公司不服登封市人民政府对焦作至桐柏高速公路巩义至登封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孙**、赵**因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阎**因要求确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项目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阎**等七人要求确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薛**等人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要求确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高**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郑**(2007)135号土地行政处理一案
贾新民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郑**(2007)135号土地行政处理一案
张全河郑州市人民政府郑**(2007)135号土地行政处理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