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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等人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等人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等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等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等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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