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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某与被上诉人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某某因拆迁安置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某某申请撤回上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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