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某某因拆迁安置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某某申请撤回上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