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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郑州市**金水分局工商管理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诉郑州市**金水分局工商管理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以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分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赵**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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