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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郑**(2007)135号土地行政处理一案

审理经过

叶**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郑**(2007)135号土地行政处理一案,本院裁定指令新乡**民法院管辖,该院经审理作出(2008)新行初字第3478号行政裁定,驳回其起诉。叶**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后又提出延期审理申请进行协调,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理由是已与被上**地产集团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协议,且已逐步落实。本院认为当事人通过和解化解争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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