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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水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后,并于同年8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戴**,被告金水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4月30日,金水区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李**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主要内容:1、申请公开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政府家属院(金水区文化路东风路东段9号院)所有住户2006年10月u0026amp;amp;mdash;2015年1月份过渡费发放明细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请申请人提供与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据[1、如房子是本人的请提供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2、如房子不是本人的,请提供委托书(委托书上委托人、被委托人都需签字按手印),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以便我们及时为您公开。2、申请公开白庙安置房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您申请的内容我单位未制作和保存。3、申请公开白庙安置房消防验收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您申请的内容我单位未制作和保存。4、根据金水区白庙村及河南科技市场改造指挥部2006年10月15日所发《白庙村及河南科技市场改造范围内公共单位拆迁改造有关问题解答》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在25个月内回迁,但是从2006年10月15日至今已经过去9年时间不能回迁,回迁房子也已经盖成3年时间,一直不分房的原因是什么?何时原告才能搬回自己的房子?金水区政府高度重视白庙的回迁工作,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详情建议您到金水区小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查询。

金水区政府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一份;3、关于李**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一份;4、全球邮政特快专递信封(收)一份;5、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寄)二份;6、邮政快递查询单二份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5年3月26日,原告作为金水区白庙村及河南科技市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安置户,向被告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同年4月17日,被告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同年4月30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但该答复明显是故意敷衍不负责任的,理由是:1、答复称第一个问题因为原告没提供与自身生产、生活相关的证据不予答复。被告既没有通知原告补交这些证据,在《延期答复告知书》中也没有通知原告补交。公开答复时却以此理由不予答复,显系不当。2、答复原告申请的第二、第三个问题时,以u0026amp;amp;ldquo;申请的内容我单位未制作和保存u0026amp;amp;rdquo;为由,不予答复,避开公开申请内容明显错误。3、答复原告第四个问题的答复是让原告找其他机构查询更是荒唐的,因为被告承认自己多次研究这个问题,说明被告有这个职责,但却推卸自己的职责,不予答复,是严重的渎职行为。4、答复落款盖章的是u0026amp;amp;ldquo;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u0026amp;amp;rdquo;的公章,是不正规、不严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关于李**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被告对原告2015年3月26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项重新作出公开答复。

原告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3、关于李**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4、买房收据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5、户口本复印件和2004年6月测绘图。

被告辩称

被告金水区政府辩称,被告于2015年3月27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年4月17日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同年4月30日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根据邮递系统查询显示,同年5月4日原告本人签收。被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合理合法的答复,并非原告所称答复违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u0026amp;amp;mdash;3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4、5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证据4、5户口本复印件确与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原告作为金水区白庙村及河南科技市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安置户,向被告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被告金水区政府接到申请后,金水区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同年4月30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本案原告李**向被告金水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被告金水区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予以答复,这是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本案被诉答复是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被告金水区政府的内设办事机构,可以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但是其职权源自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职责分工,非经法律法规特别授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因此,被告金水区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应当以被告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被告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关于李**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二、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李**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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