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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诉郑州经**理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毛全英诉被告郑州经**理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毛全英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毛全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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