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阎**因要求确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项目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阎**因要求确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项目违法,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5年6月29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以案件涉及不动产专属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河南**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豫法行辖字第242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管辖该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一是2012年8月,郑州市金水区寺坡、六里屯村开始进行城中村改造,至2012年12月结束,也没见到被告的任何文件和通知,只见到一份《金水区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盖印章是:”郑州市金水区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严重地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是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动用公、检、法参与寺坡、六里屯的整地拆迁活动,严重违反了《**安部:严禁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三是雇佣黑社会人员暴打依法维权的居民,除对依法维权居民的家进行打、砸、抢之外还往屋里泼粪、泼机油,并非法摧毁依法维权居民的房屋和财产。综上所述,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辩称,一是被告作出的金水区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是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后,寺坡、六里屯两个村经过四议两公开,最终决定实施城中村改造。二是原告诉称该城中村改造项目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是本案中原告所有的宅基地系集体土地,其所有的房屋也是座落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故整个改造项目也不是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法律法规来执行的,故不存在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说。三是原告所称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政府动用公检法参与寺坡、六里屯改造违反**安部的规定,存在雇佣黑社会暴力拆迁等等,这些均系不存在的事实,且这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否违法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郑州市金水区寺坡、六里屯村实施城中村改造,2012年4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作出《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金水区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通知》(金**(2012)38号)的文件。2012年10月,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关于金水区岗杜(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与第08-374-K01街坊改造项目规划意见的函》(郑*规函(2012)392号),主要内容是:《金水区岗杜(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10年10月获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复,《郑州市第08-374-K01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11年3月获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复,以上两个项目符合《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和相关专项规划。2012年11月19日,郑州市金水区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下发《金水区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2012年8月郑州市金水区寺坡、六里屯城中村开始实施城中村改造,2012年12月底基本完成搬迁补偿工作。原告阎**在此期间见到了《金水区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另查明,2012年11月21日郑州市金水区、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就寺坡村改造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实施拆迁改造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阎**起诉要求判令郑州市金水区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违法,因原告针对寺坡、六里屯改造的强制拆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及申请注销房屋产权证均提起了行政诉讼,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庭审时经合议庭当庭释明,要求原告确认项目违法具体指什么,原告明确表示是征收决定、村民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因城中村改造的程序目前没有相关法律予以明确规定,金水区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9日下发了《金水区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11月21日发布《公告》,实施寺坡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原告诉称”寺坡六里屯2012年8月开始进行城中村改造,至2012年12月份结束,只见到一份《金水区寺坡、六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故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